不予立案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情况。
即使存在犯罪事实,但如果该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例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被告人死亡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
例如,如果案件存在其他法律上规定的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也会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在接到相关报案、控告、举报或投案自述后,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通常情况下,公安机关需在接收到资料后的七日内作出决定,若案件重大、复杂,经过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天或六十天。若在这些期限内,公安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轻微,将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并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如果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
综上所述,不予立案的决定通常基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的综合评估,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