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人员可以通过以下步骤和条件来提前解除强制戒毒:
戒毒场所会根据实际情况,向作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权力机构提出关于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明确建议。
决定机关会审查戒毒场所的建议,并在审查通过后出具解除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
戒毒场所在收到解除决定书后,会及时送达到相关的戒毒人员手中,并通知其家属、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以便他们能够按照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戒毒人员接回家中。
强制隔离戒毒所会根据戒毒人员的实际戒毒情况进行评估,提出提前解除或延长强制隔离戒毒的意见,并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提前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必须执行强制隔离戒毒1年6个月以上。提前解除后,戒毒人员需转到戒毒康复中心继续戒毒康复,再回归社会。
对于强制戒毒期满仍未戒除毒瘾的戒毒人员,强制戒毒所可以提出延长戒毒期限的意见,报原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但实际执行的强制戒毒期限连续计算不超过1年。
戒毒人员对强制戒毒决定和延长强制戒毒期限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强制戒毒通常不属于刑事诉讼,因此不能适用取保候审(保释)的规定。戒毒人员需要期满后才能出来,通过正当途径提前解除戒毒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通过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