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养孩子的上户手续如下:
收养人需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个人资料,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手续。
在完成民政部门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将获得收养登记证明,然后需凭此证明及上述个人资料,到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具体办理前,建议先咨询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获取详细的办理指导和要求。
若被收养人已有出生医学证明,需携带父母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生育服务证及出生医学证明,到宝宝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在派出所填写户口申请单,并交纳一定的手续费后,宝宝的大名将出现在户口本上。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接到上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对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和《准迁证》,当场签发《迁移证》并注销户口。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申请收养小孩入户时,收养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提交书面申请、陈述情况说明及办理户口登记手续。户口登记机关经审查后符合条件的,会对孩子予以登记户口。
派出所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证明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材料上报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接到上报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返回派出所。派出所在接到上级公安机关审批决定的二日内,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
通过以上步骤,寄养的孩子可以顺利完成上户手续。建议在整个过程中,与民政部门、公安机关保持沟通,确保所有材料齐全、手续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