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票据法上的票据是指 除我国《票据法》所规定的票据(汇票、本票和支票)之外的其他票据。这些票据包括:
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用以证明存款人在某银行的存款金额并作为取款凭证的书面证明。
是保险公司出具的,证明被保险人在特定时间内向保险公司投保的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收到托运人交来的货物,同时作为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处理运输中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依据。
是汇款人向收款人发出的,要求汇出银行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书面凭证。
是公司发行的所有权凭证,代表股东对公司的所有权。
是国家发行的短期债券,用于筹集财政资金。
是企业发行的债务凭证,用于筹集资金。
是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向购买方开出的,证明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金额、数量、日期等事项的凭证。
这些非票据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功能,但都与票据法上的票据有所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