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和征用都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行政手段对私人或集体财产进行限制或剥夺的行为,但它们在法律效果、补偿方式、适用条件和对象等方面存在区别:
征收通常导致财产所有权的改变,即国家从被征收人手中直接取得所有权,所有权发生移转。
征用则是暂时性地取得财产的使用权,不导致所有权的变化,使用完成后应当返还给被征用人。
征收时,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通常需要依照法定标准对被征收人进行足额补偿。
征用时,如果标的物没有毁损灭失,则返还原物即可;若毁损灭失,则应给予适当补偿。
征收不一定在紧急状态下采用,只要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定程序进行即可。
征用一般适用于临时性、突发性的紧急状态,如抢险、救灾、战争等。
征收的对象主要是不动产,如土地。
征用的对象可以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土地征收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
土地征用的审批权通常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征收土地时,补偿通常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征用土地时,补偿主要是针对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损失以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为严格。
征收土地时,需要依法进行公告,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并可能组织听证会。
征收土地往往是为了修建永久性建筑等。
征用土地多发生于临时性的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等。
这些区别体现了征收和征用在目的、法律后果、补偿和实施过程中的不同侧重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些信息基于最新的法律法规和行政实践,具体应用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而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