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受理的案件类型包括以下几种:
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案件。行政诉讼与民事案件性质不同,应分别适用不同的程序审理。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和土地、房屋等征收征用补偿协议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原告起诉时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案件。若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法院会要求原告补正;若补正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若案件不属于当前法院的管辖范围,法院会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若原告坚持起诉,法院将裁定不予受理。
裁判已经生效的案件。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再次起诉的,法院将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除非是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
重复起诉或一事不再理的案件。若案件已经经过审理并作出有效裁判,再次起诉属于重复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的案件。例如,起诉人并非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法院将不予受理。
涉及仲裁协议的案件。若当事人之间已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约定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处理,则法院不予受理,除非仲裁协议无效。
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纠纷。例如,劳动争议案件在未经仲裁的情况下,法院不能直接受理。
在规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若案件属于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情形,在该期限内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案件。若经济纠纷案件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法院将驳回起诉。
涉及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及民事案件,刑事案件优先处理,民事案件不予受理。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法院不予受理。此外,若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单独提出请求的,法院也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司法程序的正当性和效率,避免对已经处理过的案件进行重复审理,同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提起诉讼前,建议当事人仔细审查案件性质和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起诉符合法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