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作废的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后,一致决定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作废。
合同可以在出现法定的或约定的解除事由时,由解除权人解除合同使其作废。例如,出现不可抗力、一方明示违约等情形。
合同因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或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等,可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一般属于可变更或撤销的合同,只有在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债务已经履行、免除或抵销,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被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合同已经盖章但尚未生效时,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并重新盖章,或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文件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合同作废。
劳动合同中,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