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中涉及的罪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构成条件 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 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 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 处罚条款
违法行为: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处罚案例:衡水“4·25”事故,11名涉事人员被桃城区检察院指控犯重大责任事故罪。
违法行为: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条款: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处罚案例:2008年3月4日下午,彭某某雇佣雷某某吊运树木。
违法行为: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的法律规定,造成重大事故,或者有造成重大事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处罚条款:根据具体情节,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行为: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
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行为: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从而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处罚条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法行为: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
处罚条款: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行为: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处罚条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些罪名的设立旨在严惩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建议企业和个人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