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法律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颁行于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是掺合《大明律》和满汉条例而成,康熙、雍正时曾予修订。
颁行于乾隆五年(公元1740年),分名例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三十篇,共四百三十条,定例一千零四十九条。律、例并行,是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
清代最重要的法律形式,包括则例、会典等,用于补充律文,适应时代的需要。
包括诰、令、条例、则例、会典等,这些法律形式在律外补充了法律规定,使法律体系更加完善。
针对不同民族地区的特点,制定了相应的单行法,以适应当地的法律需求。
清代法律体系中也包含了一些仿照西方资产阶级法律体系制定的部门法,这是清代法律现代化的体现。
这些法律形式和内容共同构成了清代的法律体系,既体现了儒家传统法律文化的基本精神,又适应了清代政治统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