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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拟出台新规:新建住房须公示噪声信息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3-31 19:36:00    

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近日,《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开始征询公众意见,《条例》强化对噪声污染的源头防控,提出“规划和建设布局”“敏感建筑物隔声”“新建住房噪声信息公示”等条款,解决好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污染问题。

噪声污染成为城乡人居环境短板

近年来,随着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

与此同时,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出现许多新形势、新问题。例如,由于统筹规划和源头防控意识不足,未做好建设项目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规划和建设布局,“楼路相邻”“楼企相邻”引发的噪声扰民问题突出;在“先路后房”情况下,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开发成本投入意愿不高,噪声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难以落实;住宅类项目不再实行强制环评审批与环保验收,住建部门也未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房屋竣工验收,导致住宅类建筑物自身隔声措施不到位等。

以上问题导致近年来全省噪声投诉数量居高不下。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亟需制定新的地方性法规予以应对。

将房屋隔声质量纳入竣工验收

在建筑布局方面,《条例》提出: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落实相关规定,合理保留噪声敏感建筑物与交通干线、水路、港口、民用机场及其起降航线、工业企业以及可能产生噪声的商业服务、文化体育等城市公共设施的防噪声距离。在已建成、建设中以及已有明确规划的交通干线边界线两侧两百米内规划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噪声污染防治专篇,并落实降低噪声的具体措施和资金来源。

敏感建筑物如何进行隔声?《条例》要求,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将隔声设计纳入设计文件,合理设置供水、电梯、通风、地下车库、变压器、空调器、冷却塔、发电机、公共烟道等配套共用设施设备,使用降噪产品和材料,确保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纳入施工图、建筑隔声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抽查,监督建设单位将房屋隔声质量纳入竣工验收,且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开展竣工声学检测,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建设单位申请公开竣工声学检测结果。

噪声防治措施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与此同时,《条例》提出“新建住房噪声信息公示”制度,新建住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公示所销售住房的共用设施设备位置、建筑隔声情况和可能受到周边交通干线、工业企业、高噪声经营场所等的噪声影响情况以及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并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

针对“先路后房”问题,《条例》提出,在已建成、建设中以及已有明确规划的交通干线边界线两侧两百米内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噪声影响预测评估,根据评估结果采取隔声窗等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保障建筑物噪声值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杜娟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庄小龙 通讯员:谭札烽(图文无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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