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作为坏账的情况包括: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经法院裁决,确实无法清偿的。
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款项。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款项。
涉诉的应收款项,已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判定、裁定其败诉的,或者虽然胜诉但因无法执行被裁定终止执行的。
债务人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未收回,且在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的。
企业集团内部单位互相拖欠的款项,债权人核销债权应当与债务人核销债务同等金额、同一时间进行,并签订书面协议。
建议企业在处理坏账时,应严格按照相关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进行,确保坏账损失的确认和处理合法、合规。同时,企业应建立健全的催收和核销机制,以降低坏账风险。